| 职权名称 | 压力容器(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质许可 |
| 编码 | 120000SCWXK07005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 国务院第549号令)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滨海新区及各区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 |
| 运行流程 | 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审批办对审批工作进行事后监督、管理和考核。 |
| 监督方式 | 部 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 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