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 编码 | 120000JTWXK01006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3.《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 4.《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3〕5号)第259项事项名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务服务处、设施管理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