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 编码 | 120000JTWXK02003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修正)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10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津职转办发〔2023〕5号)第280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政务服务处、道路货运处)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