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件核发 |
| 子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 |
| 编码 | 120000JTWXK03001-03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5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公告第17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三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 (五)申请日前五年内没有被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六)有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岗位。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业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10号)第十三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交通运输部第13号令发布,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务服务处、出租汽车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