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件核发 |
| 子项名称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 |
| 编码 | 120000JTWXK03001-05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投标: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或者资金; (三)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标确定的内容办理车辆登记、里程计价器检定和保险等手续,安装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志和设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对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10号)第十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无抵押登记,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四)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务服务处、出租汽车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实施现场勘查);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4539326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