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SW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政府令第15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规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涉及供排工程)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3323 电子邮箱:dlqsl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6号东丽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