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0SWJZS08009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002年8月29日)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3323 电子邮箱:dlqsl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6号东丽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