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0SWJJC10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水务局(规建管理科、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3323 电子邮箱:dlqsl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6号东丽区水务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