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
| 编码 | 120110JYJXK03001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教育局(人事科) |
| 管理权限 |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391225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跃进路51号,邮编300300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