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编码 | 120110JYJJC03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教育局(法规安全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391225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跃进路51号,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