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JYJJC03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3.《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教育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7月教育部令28号)第七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4391225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跃进路51号,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