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JY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391225 电子邮箱: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51号,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