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RS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三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390107 电子邮箱:dlldjc@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法院对面)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