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就业登记 |
编码 | 120000RSJQR11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等事务;”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管理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确认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将信息录入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392014 电子邮箱:TJDLQJY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东丽法院对面)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