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及浮动设施采取保障通航安全措施 |
编码 | 120110YGJQZ0406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097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号 监督邮箱:dlqygj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