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进行强制设置标志或打捞清除 |
编码 | 120110YGJQZ04067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作出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实施强制措施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依法送达; 6.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7.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作出解除决定并退还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097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号 监督邮箱:dlqygj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