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编码 | 120110YGJQT0407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第4号令)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的材料;作出行政确认决定;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信息公开; 6.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0972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号 监督邮箱:dlqygj02@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