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路运输经营者事项变更备案 |
编码 | 120110YGJQT0503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运输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24395675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号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