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扣押、吊销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编码 | 120110NYNCWQZ2301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413 电子邮箱:dlnjwfz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