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育林基金征收 |
编码 | 120110NYNCWZS24019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林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413 电子邮箱:dlnjwfz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荣成路13号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