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 |
编码 | 120110SFJQT0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下放市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司发〔2019〕31号)规定,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第一条 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市局审批—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核准 |
责任事项 | 1.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提出申请,并报市司法局审批。 2.市局下发初稿经区司法局初审。 3.报市司法局核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911 电子邮箱:dlffk2013@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