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0SFJJC07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对司法鉴定人进行执业能力测试。 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下放市级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司发〔2019〕31号)规定,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 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检查—反馈 |
责任事项 | 1. 区司法局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 区司法局将评估结果反馈司法鉴定机构,督促鉴定机构抓好问题整改。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911 电子邮箱:dlffk2013@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