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投诉处理 |
编码 | 120110SFJQT07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称《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相关文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911 电子邮箱:dlffk2013@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