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编码 | 120110ZJW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2.《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2004年修订)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工作。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并作出决定—发证归档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申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作出是否予以房屋登记租赁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发证归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