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限制转让 |
编码 | 120110ZJWQT01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限制交易或解除交易限制 |
责任事项 | 1、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的书面材料留档保存; 2、对涉及的房屋通过系统限制转让; 3、收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关于违法情形消除的材料后,及时解除转让限制。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