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ZJW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