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10ZJW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备案 3.按照合同内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了解企业服务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