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住房租赁补贴的资格审核 |
编码 | 120110ZJWQR0300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市国土房管局市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6]12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8)1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公示-发证 |
责任事项 | 1.告知须准备的申请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系统审核; 4.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通过的发证。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