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 |
编码 | 120110ZJWQR0300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29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公示-发证 |
责任事项 | 1.告知须准备的申请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系统审核; 4.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通过的发证。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