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签约入住前资格复核 |
编码 | 120110ZJWQT03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29号)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签约入住前,区房管局应当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经营单位,经营单位不得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第六章 入住前核查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天津市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进行承租资格复核。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将本项目摇号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提交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人口、住房情况与该家庭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认定为承租资格复核合格:(一)人口、住房情况均未变化的;(二)人口、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且配租标准不变的。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和按现行申请人认定范围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调整为申请人四类情形。第二十九条 经区房管局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经营单位可进行后续配租;复核不合格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附件12)。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开具《公租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附件13)。第三十条 经复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区房管局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租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附件14)。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公租房《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二)申请家庭到区房管局重新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区房管局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三)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第三十一条 提交资格复核时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序后方可提交资格复核。(一)公租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经营单位为其开具《公租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到区房管局重新申请公租房承租资格。区房管局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 项目,原申请人为 。”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经营单位,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二)正在进行租房补贴资格年审的,待租房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租房补贴资格年审不合格的,公租房承租资格一并注销,按“公租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情形处理。(三)正在进行租房补贴信息变更的,待其变更完毕后,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补贴信息变更是指对录入错误的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不包含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变更情形。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办理补贴资格变更或年审变更手续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复核。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和住房保障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入住前复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
责任事项 | 1.入住前复核; 2.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3.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