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
编码 | 120110ZJWJC06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