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编码 | 120110ZJWJC06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