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
编码 | 120110ZJWQT06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 (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七)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按时限办结备案;告知。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