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10ZJWQT0600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收讫—公示—备案—颁发备案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按时限公示(公示期间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办结备案;颁发备案书。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84375193 投诉邮箱:dlfgjzfjc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路19号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