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电力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GX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利用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486 电子邮箱:dljn108@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二纬路交口科技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