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WANJC12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丽区调整街道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5号)各街道不再行使相应的处罚职权,13项改为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万新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公共安全办公室)24789157,24371338 电子邮箱:wxjfzk@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津滨大道与天山南路交口万新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300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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