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
编码 | 120110HM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第四十五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华明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步审核—上报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 2.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材料不全时,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 3.对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58552880,58552877 电子邮箱:huamingzongzhiban@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华明家园科创慧谷1号楼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