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编码 | 120110DLHQT04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具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性别、年龄、公民身份证号、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875393 电子邮箱:dlhjzz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内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邮编:30030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