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审核 |
编码 | 120110DLH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东丽湖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上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875393 电子邮箱:dlhjzzb@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内东丽湖街道办事处 邮编:300301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