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XL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丽区调整街道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5号)各街道不再行使相应的处罚职权,13项改为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5193 电子邮箱:xinlizhxx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16号(东丽法院对过) 邮编: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