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检查 |
编码 | 120110XLJJC13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津政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丽区调整街道执法事项的批复》(津政函【2019】135号)各街道不再行使相应的处罚职权,13项改为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新立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4985193 电子邮箱:xinlizhxx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东丽区先锋东路16号(东丽法院对过) 邮编:3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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