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大气污染管理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STHJ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77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子邮箱:tjsdlqhbj@sina.com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