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
编码 | 120110STHJJJL02067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2.《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公示《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确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途径、获取奖励的条件,明确奖金领取的方式。 2.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有奖举报程序,符合程序的需填表、审批、复核;发放奖励。 3.将举报案件归档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437577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电子邮箱:tjsdlqhbj@sina.com 邮政编码:3003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