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0RFB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补建费应当用于易地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防办拟定的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67号)第七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
实施机构 | 东丽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84376855 电子邮箱:tjsdlqrfb@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17号东丽区国动办综合科 邮编:3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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