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编码 | 120110scjgjQT01008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申请人申报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材料; 5.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不予注销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 7.收缴证照。 3、发放准予注销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