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司(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0scjgjCF0102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线索——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法制机构核审——机构负责人决定拟处罚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经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依法制作处罚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执行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