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 |
编码 | 120110scjgjQT10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制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汇总数据—下发通报—后处理 |
责任事项 | 1.汇总数据; 2.下发通报; 3.监督不合格后处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