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按市级委托权限实施) |
编码 | 120110scjgjXK12017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