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技术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0scjgjJC13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抽取标准—检查—(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 2.按照检查计划,抽取并下载标准; 3.对标准进行检查,;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