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最高标准器具核准 |
编码 | 120110scjgjXK14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修改)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考核—发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委托市计量处组织专家考核; 4.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437592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